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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管理对规范司法行为的能动促进作用

 
2013-04-22 16:48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 俊 范中达  阅读: 次  打印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管理活动,是司法管理的重要内容。审判管理与司法行为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规范司法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核心在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关键在于狠抓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其中对法官个体进行政治、业务的学习培训是提高司法能力最直接、最便捷的手段,但是,法官个体的能力必须在合适的制度空间中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审判管理作为规范司法行为重要的实现要素,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

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的辩证关系,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考察:

1.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的统一性。作为司法活动中的两个具体范畴,审判管理与司法行为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首先,在价值选择和目标任务上二者高度一致,即都是服务于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都以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审判管理和司法行为的着力点有着相同之处,都需要通过对一定司法资源要素,如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程序等进行整合和控制来达到既定的目标。

2.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的差异性。作为不同层面上的概念,审判管理与司法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异。从性质上而言,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或运作方式,是司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态,司法行为则是法官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的行为,是矛盾纠纷的终局处理行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表现方式而言,审判管理一般表现为组织、规范审判运行,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评价和反映司法行为的范畴进行监督、控制。司法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法官个人的职务行为,即按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类涉诉矛盾纠纷,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从作用和评价方式看,审判管理着眼于管理的过程,兼顾效果的实现。司法行为则更多地要依据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予以评判。

3.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的互动性。从相互作用的角度考察,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行为作为解决纠纷、实现司法价值目标的条件,是一种审判活动的内在力量,需要通过具体的审判活动予以外化,而审判管理就是实现司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另一方面,审判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各种审判资源要素,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从根本上规范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讲,法院审判管理的水平决定了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而司法行为的水平高低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水平。

二、与规范司法行为相契合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

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现有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不仅能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优质高效运转,而且对法官司法行为能够起到很好的引领、规范和促进作用。

1.审判管理实体化运行机制。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审限管理、结案管理、司法统计等工作。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了审判管理工作顺畅、高效的开展;狠抓审判管理成果的综合利用,建立审判管理与纪检监察的对接机制,把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作为发现违法违纪审判线索的重要渠道;建立审判管理与人力资源配置的对接机制,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案比情况,客观衡量各自工作量,适时调配审判力量;建立审判管理与干部选任的对接机制,将汇总、公布审判绩效作为干部选任工作的必经程序,形成了以实绩论英雄的良好导向,同时也有效地规范了司法行为。

2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流程的规范是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流程公平公正才能做好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为此,法院完善了各类案件立案、审理、结案、归档、移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所有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律纳入电脑跟踪管理,对临近审限的案件由电脑自动预警。严格审限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重点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四类案件的管理,防止了隐性超审限现象的发生;规范民事案件调解扣除审限制度,杜绝了以拖压调现象的发生;建立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的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委托管理部门与移送部门的协调衔接,强化对鉴定、拍卖机构的督促管理,提高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效率;积极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全面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三同步工作,促进了庭审质量的提高。

3审判质量监控机制。为配合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完善了分案工作机制,实行电脑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建立和完善定案把关机制,强化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明确定案把关的案件范围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成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评查队伍,建立了定期通报、点评讲评、专题报告等制度;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当事人投诉举报、当事人重复上访等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矛盾易激化、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尺度不统一等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4审判质效评估机制。安装运行开发出的配套软件,实现了指标数据由电脑自动生成;统一指标数据统计口径、规范案件报结条件和手续、严格案件电子信息输入把关,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了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围绕指标数据的分析运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审管办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的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实行定期通报,并进行点评分析;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定期对审判工作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分析,针对指标数据的异常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态势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解决问题。目前,以指标数据为主要依据,客观评估审判质效状况,据此作出司法决策,已经成为法院领导的重要工作方法。

5法官行为激励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判管理,形成覆盖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民法庭和法官个人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法官审判绩效考评档案,把考评结果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评先、晋升、任用等挂钩。依据质效考评结果确定立功受奖人员。对立功受奖的个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送出学习、培训。产生了积极有效的激励、约束效应,各部门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明显增强。

三、实现审判管理规范效能最大化的几点建议

1围绕审判管理与规范司法行为的关系加强研究和实践。一方面,司法行为不仅要体现在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决策和制定司法文件上,更要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通过审判管理的制度安排,引领审判工作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探究审判管理制度如何更好地与司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各个节点相融合,最大限度地使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渗透到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另一方面,研究审判管理制度如何保障司法行为健康运行。在当前的司法国情下,法院的司法环境和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尤其需要对司法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研究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法定诉讼程序基础上,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司法能力建设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性工作。无论是院级领导、审委会委员、庭室负责人,还是一线法官,都必须学透包括三大诉讼法在内的基本法律以及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同时在执行制度上公正严明、精细全面。实践中,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面、不同对象定期组织开展审判业务工作会和审判业务培训活动,切实汇聚审判经验,统一执法尺度,集中解答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时纠正审判管理工作的现存问题。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要轮流就审判管理工作与全院干警们进行交流探讨,以此促使各业务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勉前进。

3完善评查体系,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要强化以审管办、审监庭、监察室、政治处和审委会为主体的审判管理职能,健全完善以庭审考核,案件常规评查、定期抽查和法律文书质量评查为重点的审判管理制度。同时,细化案件质量指标,就审限内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改判率、申诉率、再审率等制定出具体的控制标准和管理规则,完善对审判庭和法官办案质量的双层次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月月通报、半年奖惩的制度,从案件程序和实体上全面评查案件质量。

4切实抓住重点,突出规范庭审行为。一方面,由院长牵头,副院长和审委会委员组成考评组,每月坚持旁听部分案件庭审,就庭审程序、审判形象、纪律作风、庭审驾驭、诉讼调解、适用法律、判决说理等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当场面对面点评,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对典型案件开观摩庭,有效发挥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及优秀法官在庭审工作指导中的示范、帮助作用。同时,落实好审判公开制度,切实实现审判活动五公开,即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并接受成年公民旁听;公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进行法庭辩论;公开宣判,真正将案件审理置于公众、媒体的监督之下,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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