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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弘扬核心价值

 
2015-10-23 15: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仕春  阅读: 次  打印

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特殊优势。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中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的重要文件。

《意见》全文共十一条,内容涵盖坚持司法为民、忠于宪法法律、尊重保障人权、坚持平等保护、捍卫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共利益、推进廉政建设、鼓励诚实守信、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公序良俗等方面,实质上就是站在审判权运行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完整解读与全面部署,确保实现审判权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

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审判权在塑造与培养社会价值体系方面重要作用的特殊体现。审判权是判断权,其不仅判断纠纷的是非对错,同时也在判断过程中将执政党肯定、社会公众弘扬的主流价值观念融入诉讼程序和裁判结论之中。让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来参与社会主流精神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进一步突出审判机关明断是非、定分止争的重要职能,更能彰显社会主义国家审判权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伟大使命。

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规范社会价值。社会价值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长期形成并被执政党所推崇的思想认识集合,其本身内容的广泛性与发散性亟须国家公权力进行保障性维护,通过带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底线划设来规范社会公众的思想认知与行为方式。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裁断纠纷,以国家强制力威慑打击犯罪、惩治不法,以国家制定法为依据评价涉案主体的是非对错、维系经济社会正常秩序,这些带有强制规范效应的权力运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具体个案融入到社会公众行为模式中。

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指引社会价值。审判权裁决诉讼案件的行为本身除了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外,还对社会公众具有强大的观念指引作用。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权让社会公众明晰罪与非罪的行为边界,在约束公民自身行为的同时也监督着国家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在民商事审判中,审判权让社会公众树立平等有序的契约精神与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促进公民参与经济纠纷的行为规范有序。在行政审判中,审判权让社会公众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行政权的运行始终处于国家法律授权范围内。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审判都将社会公众的思维指引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去,形成明显的观念带动效应。

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评价社会价值。审判权是判断权,判断本身就是评价行为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审判权判断一个公民的行为属于犯罪,是代表国家对其作出的最严厉负面评价。审判权判断一份合同有效与否,是根据纠纷双方要求对其所达成契约作出的最权威官方评价。审判权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所作出的最直接的权力监督评价。在一起起个案背后体现出的评价性导向中,社会公众必然按照评价导向纠正自身行为,塑造符合评价趋势的正确社会价值观。

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引领社会价值。如果说审判权通过具体个案指引社会价值,那么发挥引领的特殊作用就是站在宏观角度对社会价值发展潮流的整体导向。多年来,全国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参与着社会法治发展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贡献着来自审判机关的特殊贡献,为国家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审判权长期的依法运行过程中,通过无数或普通或疑难的各类案件,潜移默化地引领着社会公众构建起法治理念、平等观念和“诉讼最终解决”的程序意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社会观念基础。

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特殊优势。全国法院要按照《意见》的具体内容,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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