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索回?通州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法支持了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30日,季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郑某的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原告季某主张该笔款项系2016年8月被告郑某以家里有急事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所借,原告即通过银行汇款30万元至被告郑某的银行账户,因双方关系较好,季某未要求郑某出具借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却发现无法找到被告,后在报纸上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郑某未到庭应诉。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季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