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苏某做起老板,找好出租房、手机、银行卡,编造好诈骗用的脚本,专门组织程某、周某、“阿弟”“小明”一起实施诈骗,并提供住宿,让周某做主管,负责打电话让被害人投资,程某等负责联系客户,与被害人聊天。后程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取得信任后,虚构投资彩票、谎称彩票中奖的事实,以让被害人孟某缴纳个人所得税、保证金为由,先后6次骗得孟某人民币167800元及300000日元(汇款自动折算人民币19414.8元),合计人民币187214.8元。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周某、程某均先后被刑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迎照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退赔未退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