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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公开宣判

 
2017-12-28 14:20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金永南  阅读: 次  打印

12月2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因伙同他人盗窃路边店,窃取财物11000余元,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系南通市人,结识了在海门一KTV工作的芦某、周某(均另案处理)。2017年3月27日晚,三人商议弄点钱花花。次日凌晨,三人翻墙进入海门一中学教学楼教室内,翻找到一元硬币约300个。随后,三人转到海门市一奶茶店,由被告人黄某在外望风,芦某、周某破坏门锁后进入该店内翻找到6卷一元硬币计300元。后三人采取钻门缝方式进入附近一饭店,窃得10包软中华香烟。

由于盗窃收获不多,三人计议去通州城区盗窃。29日凌晨,三人来到通州城区,专门选择有推拉门锁的路边店作为作案对象。三人先破坏了一家酒店的门锁,窃得7包硬中华牌香烟。随后,三人又转到一家药店,同样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店,窃得现金约80元。随即,由被告人黄某望风,芦某、周某采取钻门缝方式进入药店隔壁一家熟菜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约9500元。据三人事后交待,一下子窃得这么多现金,芦某、周某乐得在地上打滚。有300多元硬币,三人因携带不便,竟抛入附近河中。

次日,因失主报案,被告人黄某等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官提醒,年关将至,侵财类案件又到高发期。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使用推拉门的路边店,容易成为盗窃犯罪分子的作案对象,店主需加强安全防范,同时不要在店内留存现金,以免遭受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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