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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委党校、市海事局观摩市中院行政处罚案庭审

 
2017-11-03 16:01  来源:市中院行政庭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11月1日,南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崔某诉启东市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南通市委党校中青班学员、市海事局行政执法人员共70余人观摩该案庭审。

庭审所涉案件,发生于2013年10月,崔某家与杨某家因纠纷互相谩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启东市公安局接警后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出处理结果。2016年1月崔某家起诉,海门法院认定启东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判令其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年8月,启东市公安局对崔某作出500元的罚款。崔某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南通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崔某遂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海门法院认为罚款事实清楚,处理合法,但超出办案期限,构成程序轻微违法,判决确认启东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南通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崔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观点意见,并认真梳理、辨析争议焦点后,认为启东市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在生效判决确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未超出办案期限。当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鉴于案涉纠纷系邻里纠纷,合议庭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希望崔某与杨某能本着和睦相处、包容谅解的邻里之道,逐步化解两家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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