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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业化审判“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

 
2017-05-22 14:4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 旻 周杨明  阅读: 次  打印

2016年,江苏法院共新收一审家事案件120288件。家事案件的类型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冷冻胚胎归属、隔代探望权、代孕监护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屡见不鲜。

20165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江苏3家试点单位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确定了12家中、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一年来,江苏法院将家事审判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机制解难题,创新方法出举措,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模式。

■着眼情感弥合审判理念亲情化

“情感是家庭稳定的黏合剂,家事审判过程同时是一个对问题家庭和家庭成员的情感治愈过程。”江苏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蔚在采访中谈到,江苏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提出了“树立家庭本位”的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从而发挥家事审判家庭成员间情感的治愈性职能。

有这样一个案例。女儿10岁时,老王与妻子离婚,女儿由前妻抚养。之后老王远赴上海打拼,并再次成了家。老王按月将800元抚养费打到前妻账户上,从不拖延。后因家庭变故,老王连续3个月未支付抚养费,女儿将其告上法庭。当老王来到法庭,听到女儿泪述“3年没见过父亲了,起诉不为钱,只是希望见到一面”时,这位父亲上前与女儿相拥而泣……

“当时联系到老王,老王一开始以自己有代理人为由拒绝出庭。但我们一直坚持从父女之情出发做老王的工作。开庭那天,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同坐在圆桌前,营造出家庭温馨平等的氛围。”谈及这个案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庭庭长胡徐梅说。

江苏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着眼情感治愈,强调树立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的理念。通过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重视诉前的调解和结案后的延伸服务,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创伤提供条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坚持保护弱者,柔性司法、能动司法、一体化司法”的家事审判理念,在离婚纠纷中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归并审理,让家事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聘请资深社区工作人员、教师、心理医生作为回访帮扶的智囊队伍,对家事案件所涉当事人进行有重点的回访帮扶。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设立“亲情驿站”,有效化解了离婚后探望未成年子女难题等。

■着力司法实践

诉讼程序专业化

结婚3年的小杨要离婚,理由是丈夫老孙背着她给了他和前妻的儿子1000元钱。老孙觉得自己给儿子钱没错,妻子因此离婚太小题大做。小杨却觉得这事儿挑战到了她的底线,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闹到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当庭调解和好没有成功的,如果法官认为双方缺乏沟通是矛盾的根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即给双方3个月的冷静期,并给双方一个表格,表格中列出10个问题,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思考,慎重作出选择。

10个问题分别为:对方的长处、结婚时的承诺、抚养子女情况、财产添置情况、解决问题是否必须离婚、如不离婚自己如何改变等。冷静期内,法官不间断跟踪问询,仅40天,双方就到法院办理了和好手续。

针对冲动型离婚不断增多以及危机婚姻调解离婚易、调解和好难的现状,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探索设置“感情冷静期”,贾汪区法院则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感情冷静期”工作机制。

“对于冲动型、偶然型及过错型婚姻,我们在诉讼期内设置3个月的冷静期,通过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舒缓情绪,冷静思考,多方位权衡利害得失,从而达到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贾汪区法院院长李徐州表示,诉讼期内3个月冷静期的适用,虽然延长了审理期限,但对及时化解夫妻矛盾,避免冲动型离婚向危机婚姻转化起到了重要作用。2016年,贾汪区法院审理的冲动型离婚有80例,经过冷静期适用,最终全部调解和好、调解撤诉后结案。

2016年,江苏法院新收一审家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近10万件,且呈现出案情日趋复杂化。现状与问题倒逼,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全省法院注重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司法实践。

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试点法院率先实现了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目前全省15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成立了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实现了家事案件的集中审理。此外基于家事案件和家事审判职能的特殊性,江苏试点法院大胆探索适应家事审判自身特点的专门化审理程序。

比如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探索离婚案件调解前置程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离婚证明书”制度在家事审判中的具体适用等。

■着眼凝聚合力

解纷力量多元化

联合社会力量,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崇川区人民法院作为南通市的主城区法院,辖区10个街道都设有妇联组织。在区妇联的推荐下,该院选任10个街道妇联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同时,又把他们纳入法院家事调解委员会。具体由区妇联在工作日安排1名街道妇联调解员到法院家事法庭轮值,协助专职调解员调解家事纠纷。妇联调解员分布在各个街道,试点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妇联调解员共调解家事纠纷151件,调解达成协议71件。

崇川区法院还深入探索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渠道,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与辖区文峰街道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合作,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团体作为家事调解员对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案件,以面谈、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子女抚养、老人的赡养等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为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庄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赵某、庄某夫妇作为甲方与张某、郭某夫妇作为乙方签订《合伙购买出租车协议书》,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以庄某的名义购买出租车一辆,从事营运活动,购车款双方均摊,经营收益由双方均分。车辆购买后,甲、乙双方轮流使用从事客运出租运输。

20162月,赵某、庄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因出租车涉案外人利益,离婚案件中对车辆未作处理。同年6月,赵某诉至崇川区法院,要求对出租车和车辆的营运收入进行分割。

诉讼中,原、被告对出租车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便委托鉴定机构对出租车进行价值评估。鉴定机构以网约车经营合法化、现阶段出租车的价值难以评估为由终结鉴定程序。为确定出租车价值,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出租车的交易行情进行调查。

“我院参考家事调查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后作出了相应判决。如何确定车辆的营运价值,是本案的处理难点。”崇川区法院院长娄宏春介绍,一方面,如果以出租车价值难以确定为由,对案涉出租车营运价值不作处理,忽视了对处弱势地位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尚不能确定车辆营运价值的情况下,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酌定车辆的营运价值,怎么能让当事人信服?在司法鉴定无果的情况下,应发挥家事调查员的司法辅助作用。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讼。

多元调处、联动化解是改革的关键词。江苏高院民一庭法官张娅为记者详细介绍了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全省实现家事纠纷多元调处的几个“组合拳”。

建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各试点法院在妇联、民政、村(居)委会、司法所等组织机构选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发挥他们贴近社会的工作优势,进一步提高家事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和裁判的认同度。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成立民调群、妇女儿童维权群,借助辖区妇联、民调组织等基层力量解决了委托送达、调解、案后回访等工作,延伸了家事审判的“最后一公里”。

建立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公证前置处理案件,由公证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和公证服务,减少纠纷进入诉讼。比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与常州市公证处共建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机制,挂牌设立了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工作室。

家事审判心理疏导的全程介入。基于修复家庭关系等考虑,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双方负面情绪得以缓解,防止家庭暴力以及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比如铜山区法院通过招聘专业心理学人才,实现心理疏导工作的“内外结合”。江苏高院还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全国首家“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地的成立在探索完善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和进行家事审判心理学专业培训方面提供着有力的专业支持。

“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是本轮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试点法院要努力推进各项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妇联、民政、司法等多方面力量,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特邀调解等做好家事案件的调处工作,推动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今年3月,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上,李玉生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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