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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助力“家和万事兴”

 
2017-07-24 13: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武俊  阅读: 次  打印

婚姻家庭制度既需要实体法维护,也有赖于程序法的保障。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实体法,还要有完整规范的程序法,这样才能将婚姻家庭制度完整纳入法治的轨道,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近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各方面支持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扎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家事审判工作规则逐步完善,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物质保障更加有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明显,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据媒体报道,自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近90%的法院成立了专门家事审判机构,66.4%的法院出台了规范性文件,55.2%的法院成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22%的家事案件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家和万事兴,和谐社会的根基乃是和谐家庭。古语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往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众所皆知,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容易导致大量社会问题产生。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14年递增,2016年有346万对夫妻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第一大类,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75.2万件,其中离婚案件139.7万件。

家事案件通常涵盖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家事诉讼的范围,一般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家事案件大多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浓厚的伦理性。与一般民商事纠纷相比,家事纠纷往往具有明显的复合性,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

近年来,进入法院的家事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还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婚姻家庭司法实务领域,诉讼程序问题日渐突出,家事纠纷不断上升,而诸多婚姻家庭案件未能纳入法治轨道,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单独的家事诉讼制度,有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完善家事诉讼制度程序立法,尽快建立家事诉讼制度。据了解,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一年来,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婚姻冷静期、心理测评干预、情况调查、案后跟踪回访等制度,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成效良好。

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的家事纠纷日趋增多,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案由类型就有20多个,但是并不全面,亲子关系诉讼(亲子认领、亲子否认等)案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提出的解除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关系案件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列举。实际上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可独立确定案由已经达到30多种。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先后制定过三部婚姻法、两部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三部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婚姻家庭制度既需要实体法维护,也有赖于程序法的保障。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实体法,还要有完整规范的程序法,这样才能将婚姻家庭制度完整纳入法治的轨道,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家事案件通常具有独立的特性,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对其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等家事案件的基本属性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而通常诉讼程序,主要是关于财产诉讼的程序,用以解决当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争议纠纷,对于家事案件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婚姻家庭中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夫妻分居的事实等,当事人很难像财产关系纠纷那样比较容易保留或获取相关的证据,很难笼统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针对家事案件种类多、数量多的新特点,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目前,家事诉讼程序的建立已经具备相当的现实基础。就立法层面而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家事诉讼已经有不少的特别规定,为建立系统的家事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婚姻家庭实体法的完善尤其是其中大量程序性规范,为在诉讼制度框架内系统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西方发达国家,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不少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立法。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人事诉讼法”,韩国称为“家事诉讼法”,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家事事件程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称为“婚姻或家事诉讼法”。不论是称为“家事诉讼”还是“人事诉讼”,都是关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或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只是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国外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的亲属法及家事诉讼立法,也是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

 “家和万事兴”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和谐家庭的美好愿景,而这种美好愿景有赖于来自家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正义的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重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推进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建立专门的家事诉讼制度和家事审判制度,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乃至家事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家事争议,确保家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无疑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考虑的重大立法问题,同时也是民事司法改革应当考虑的重要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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