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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7-11-06 10:36  来源:市中院执行局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力度,积极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威慑、督促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予以下发,请按照《意见》开展执行悬赏工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1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案件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二条 悬赏执行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追索劳务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涉民生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其他金钱给付执行案件;

(三)执行依据确定的法定义务人确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悬赏执行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悬赏金数额,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除,支付给举报人。

第六条  建立悬赏保险制度。申请人可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签订悬赏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举报线索经法院确认并符合条件,依照悬赏公告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悬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有条件的法院,可与政府财政部门协调,设立悬赏执行专项资金。在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涉及民生案件过程中,依职权决定悬赏执行而应支付的悬赏金或悬赏保险费用,申请执行人没有能力支付的,可由人民法院悬赏执行专项资金负担。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九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应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条 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设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工作,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应的执行措施。

对车辆及其他动产、现金、存款等容易被转移、处置的财产进行举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快速出警机制,立即采取查控措施。

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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